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6]597号)和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6号)文件精神,现将东乌旗2018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及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具有东乌旗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的女满43周岁、男满53周岁的“4050”失业人员(即女1975年12月31日、男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
2.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人员(即女1983年12月31日、男19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
3.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
上述人员,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报劳动就业部门备案,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操作流程
1.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人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提交申请,并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2.劳动保障平台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对条件符合人员签字盖章后报所在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3.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为每月的后5天),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汇总上报旗就业局。
(二)按照所属类别和相关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九、十四页);
4.低保人员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
(二)东乌旗农业户籍人员;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人员;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五)申报本人具有出租车营运手续人员;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关于社会保险补贴事宜
各社区服务窗口人员对辖区内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告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实施且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并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东乌旗税务局出具的个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就业证明统一上报旗就业局,就业局具体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联系方式
(一)就业局联系人:
丁秀文、吕宇鹏 电话:0479-3225813
(二)各社区联系人
呼布钦社区: 哈斯其木格 电话:13604791473
萨嘎麦社区: 萨日娜 电话:13904791773
满都胡社区: 斯琴花 电话:15547963666
苏恩宝力格社区:阿拉塔 电话:18747956000
翁图社区: 查干夫 电话:13684797199
巴彦社区: 木其日 电话:13948793196
额仁高毕社区:刘永春 电话:13947934321
六、公示日期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就业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者将不予受理。举报电话:0479-3222160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劳动就业部门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在收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的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认真做好2018年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工作,严格把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审核机构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东乌旗劳动就业服务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