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45号)和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6号)文件精神,制定东乌旗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方案如下:
一、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具有东乌旗户籍且在东乌旗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的女满47周岁、男满57周岁的“4050”失业人员(即女1970年12月31日、男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
2.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42周岁、男满52周岁人员(即女1975年12月31日、男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人员);
3.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上述人员,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报盟劳动就业部门备案,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的程序
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操作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提交申请;
2.劳动保障平台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经办人员对条件符合人员签字盖章后报所在社区审核;
3.所在社区受理后,逐一核实,经社区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所在苏木(镇)审核;
4.苏木(镇)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旗劳动就业部门;
5.劳动就业部门对审核名单进行复审,并对审核通过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疑义),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一卡通”发放补贴。
(二)按照所属类别和相关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养老、医疗)及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九、十四页);5.低保人员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6.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群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人员;
(二)东乌旗农业户籍人员;
(三)2017年12月31日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
(四)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六)申报本人具有出租车营运手续人员;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期限
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请期限,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将一律不予受理。望社区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相互告知。
各社区联系人电话
呼布钦社区联系人: 哈斯其木格 电话:13604791473
萨嘎麦社区联系人: 萨日娜 电话:13904791773
满都胡社区联系人: 斯琴花 电话:15547963666
苏恩宝力格社区联系人:阿拉塔 电话:18747956000
翁图社区联系人: 查干夫 电话:13684797199
巴彦社区联系人: 木其日 电话:13948793196
额仁高毕社区联系人: 刘永春 电话:13947934321
六、公示日期
公示期为2018年1月15日至1月21日,共7天,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就业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者将不予受理。举报电话:0479-3222160。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劳动就业部门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在收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的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认真做好2017年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工作,严格把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审核机构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