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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东乌旗家庭牧场认定标准

 

为规范引导家庭牧场,推进草原畜牧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和提质增效,在根据《东乌旗现代家庭牧场建设标准》的基础,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家庭牧场认定标准。

第一条  家庭牧场经营者应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牧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长期从事牧业生产,依法享有牧区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牧户。

第二条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第三条  人均有35平方米以上居住面积,房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生产生活电力保障,广播、电视、网络、家用电器和交通工具齐全,家庭牧场生活区、生产区相对分离,环境清洁。

第四条  草牧场经营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结合实际实施不同形式的划区轮牧。建设高产饲料地规模不少于50亩,打草场面积占总草场的5%。

第五条  严格控制畜群规模,日历年度基础母羊500只,日历年度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公畜达到国家标准,基础母羊达到群体80%以上,基础母牛达到群体70%以上。

 

第六条  水源井能够满足人畜饮水,达到安全标准,实现牲畜饮水自动化。

第七条  越冬畜拥有封闭式采光暖棚、圈牛不少于1.5平方米、羊不少于0.5平方米,实现棚圈卧盘保暖化。

第八条  拥有足够的存储饲草库,实现饲草存储封闭化;打储草加工以及牲畜剪毛等主要生产环节实现机械化。

第九条  以养殖标准化良种乌珠穆沁羊和西门塔尔牛为主,坚持“一户一品”的专业化养殖;大力推行科学放牧制度,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草场“三牧”制度。

    第十条  定时定量补饲草料,冬春基础母畜实现补饲化。

第十一条  通过放牧加补饲与短期育肥,加快生长速度,缩短生产周期,实现羔羊、商品羊出栏育肥化。

第十二条  参加本嘎查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建立加工合作关系,实现牲畜出栏订单化。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苏木镇、嘎查防疫体系,按期开展牲畜免疫注射、驱虫、药浴等工作,实现疾病防治规范化。

第十四条建立牲畜档案、佩戴耳标,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生产、生活详细账目,明确记录日常收支,实现算账理财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