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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东乌旗“牧人之家”旅游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牧人之家”旅游点经营行为,提高“牧人之家”旅游点服务质量,促进“牧人之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及锡林郭勒盟旅游局《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牧人之家建设,应当符合全旗旅游发展规划,坚持节约利用、环境保护、注重特色、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第三条 牧人之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货真价实、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出售商品和提供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强制消费、捆绑消费、低标高结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从事牧人之家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上岗前应参加相关部门的技能培训、服务培训。

    第五条 牧人之家申办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一定面积的草场和不少于5顶专供游客食宿的蒙古包(蒙古包必须配备环保底座)。其中:本地特色传统蒙古包两个以上,包内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并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二)设有公共卫生间,放置一定数量垃圾箱,并具有污水和垃圾处理措施。

    (三)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以及油烟排放等应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经营业主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员工应参加就业部门的技能培训和卫生部门的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有应急预案,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六)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利益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牧人之家申办程序:

    (一)开办牧人之家须向当地嘎查、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嘎查、苏木镇政府同意批件、身份证明(户口)及草场承包经营权证(租赁草场协议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到生态部门办理临时使用草场手续。

    (二)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态局出具的临时使用草场手续到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部门进行审核,旗文体广电旅游局要根据当地牧人之家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确认备案。

    第七条 牧人之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内蒙自治区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依法落实旅游市场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要求由文化体育广电旅游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乌旗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东乌旗文化体育广播电旅游局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