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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一、拥有5户以上成员牧户,成员牧户不低于5户;

二、召集自愿入社成员,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以下几个事项:

(一)民主选举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自己特点的业务范围、经营活动;

(三)入社每个成员对合作社出资,审议通过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出资成员签字盖章;

三、召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会议,民主选举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四、合作社务必有自己的固定办公场所,并提供房产证、房产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合作社名称,先去旗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定,不能全盟范围内重名,不能侵权他人著名商标。

牧民设立登记合作社时,给旗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如下几个材料:

1、成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纪要;

3、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决议;

4、全体成员审议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5、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成员出资清单;

6、合作社办公场所证明;

7、预先核定通过的合作社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