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5户以上成员牧户,成员牧户不低于5户;
二、召集自愿入社成员,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以下几个事项:
(一)民主选举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自己特点的业务范围、经营活动;
(三)入社每个成员对合作社出资,审议通过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出资成员签字盖章;
三、召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会议,民主选举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四、合作社务必有自己的固定办公场所,并提供房产证、房产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合作社名称,先去旗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定,不能全盟范围内重名,不能侵权他人著名商标。
牧民设立登记合作社时,给旗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如下几个材料:
1、成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纪要;
3、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决议;
4、全体成员审议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5、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成员出资清单;
6、合作社办公场所证明;
7、预先核定通过的合作社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