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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盟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盟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盟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盟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盟市绿色发展指数

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统计局林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依据国家考核目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盟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对照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盟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盟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盟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盟市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盟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盟市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盟市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