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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乌里雅斯太镇各选区选举

乌里雅斯太镇第三届人大代表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乌里雅斯太镇各选区应选乌里雅斯太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7名,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人,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选举工作由选举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可进行选举。 

第四条  选票上的候选人排列以蒙古文字母排列为序(汉族以姓氏笔画为序)。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不能写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第六条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 

第七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凭委任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八条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同意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另选他人必须反对一名候选人。 

选民写票时,对选票上某一代表候选人同意的,就在其姓名面的方格内画“○”;不同意选票上某一代表候选人的,就在其姓名面的方格内画“×”。如另选其他选民,应在代表候选人名字后面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面的方格内画“○”,不画“○”的视为无效。在代表候选人姓名面的方格内不画任何符号的为弃权。 

第九条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为废票;部分辨认不清的,其辨认不清的部分为无效。 

第十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一人,监票、计票人各人,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选民通过。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包括监票、计票人员)。 

第十一条  投票选举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先行投票,然后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对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的选票进行计票。计票结束后,封好选票,贴上选票封存单,签上字,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由监票、计票人签字后,连同选票一起报送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选区统一汇总后,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报级机关选举委员会,并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代表资格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第十六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报请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选区半数以上选民同意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