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草原森林火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东乌旗森林草原防火通告》如下:
一、全旗森林草原春季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全旗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天然草原、人工草地草场和湿地保护区域施行防火管理;
三、防火期内,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草原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和宣传教育。
四、任何单位或每个公民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草原森林火情火灾的义务。发现草原森林火情火灾必须立即向防火有关部门报告,并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
五、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点烧秸秆、焚烧垃圾,严禁吸烟、烧纸烧香上坟、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未经防火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进行生产性野外用火;需生活性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六、铁路、公路、电力、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情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扑火工作。
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如违反有关防火条例规章,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东乌旗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479-3221814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