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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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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东乌珠穆沁旗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野生动物得以生息繁衍,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东乌珠穆沁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七、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八、旗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对于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3221447    1324519832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