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
公约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十ー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31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而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ー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如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 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ー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オ。

第三十ー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的干部

第三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受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于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按款,提供经费保障,列人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人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微会旗

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 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ー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徴,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二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微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区域化妇联工作联席会制度

为加强东乌旗各级妇女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推动东乌旗妇女组织阵地建设、项目筹划、资源使用和力量调配等方面的整合联动,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逐步构建起东乌旗妇建工作格局,推动工作落实,特制定妇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宗旨

(一)凝聚组织为满足妇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服务。

(二)凝聚人心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凝聚智慧不断开创基层妇联组织改革与发展新局面。

(四)凝聚力量提升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为区域内的行政区划妇联组织,区域内所有机关、学校、医院、驻旗单位、企业及协会等所有组织,均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一般由各单位妇女组织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人员变动,则由该成员单位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替补。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妇联部门。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联络,定期沟通工作情况。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妇联组织的会议、文件精神,找准与党政中心工作的契合点,研究制定本年度区域内妇女活动的总体方案。

(二)积极筹划活动项目,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的优势资源,对活动进行分工,明确职责,安排部署区域内妇女重大活动。

(三)分析研究区域内妇女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化意见,推动问题解决。

(四)研究区域内“妇女之家”建设工作,对有条件的各类组织建立“妇女之家”,没有条件独立建“妇女之家”的组织,按照行业相同、地域相邻的原则,与相邻的成员单位共同使用、共同建设。

(五)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渠道畅通、资源共享的工作信息网络。

四、联席会议运行机制

(一)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区域化妇联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日常联系机制。联席会议联络员要经常保持联系沟通,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向本级区域化妇联建议会议的议题,共同协商推进区域化妇建各项工作。

(三)评价激励机制。在区域化妇建工作和活动任务中,对完成工作任务突出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对完成工作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人员更替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的,所在单位应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进行人员调整。

妇联兼职副主席工作职责任务

一、配合同级妇联主席共同履行旗妇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在轮值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与各执委和妇女群众的联系,收集整理群众对妇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同级妇联主席通报。

三、参加妇联重点工作的调研、考察,关注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对策建议。

四、组织学习中央、自治区、旗委及上级妇联和有关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五、受同级妇联主席的委托,参加、出席有关会议、外事活动、节庆活动;接待来访的重要客人,并与妇联专职副主席一起入户走访妇女群众。

六、发挥自身和所代表的行业、界别优势,轮值期间负责策划并至少组织一次主题系列活动,为拓展妇联工作、推进妇女发展建言献策,积极贡献。

妇联兼职副主席轮值制度

一、各级妇联兼职副主席每月至少到同级妇联驻会工作一天,参与研究讨论妇女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和妇联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所联系的基层妇联组织,指导基层妇女工作,畅通上级妇联与基层妇联、妇女群众的联系沟通渠道,协助上级妇联更好地了解掌握妇女群众所思所想,了解基层的妇女工作情况。

三、各级妇联兼职副主席每半年参加一次调研活动,积极思考推进妇女儿童工作的有效举措。

四、各级妇联兼职副主席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界别优势每年至少负责策划并组织一次主题活动,组织动员妇女群众积极参与。

五、各级妇联兼职副主席根据各自分工,年终向同级妇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届满前向同级妇联执行委员会提交五年工作总结。

妇联兼职副主席考核制度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对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配合同级妇联主席履行妇联工作职责,能够很好的处理轮值期间发生的重点问题。

二、围绕年初工作思路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举措、进度及成效,对开展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考评。

三、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妇联各项品牌工作在妇女群众中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四、发挥自身行业、界别优势,进一步拓展妇联工作,为全旗妇女儿童发展做出贡献。

五、做好年度履职情况总结,旗妇联根据兼职副主席履职情况、协助旗妇女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等对兼职副主席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兼职副主席个人档案。

六、年度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适宜担任的,旗妇联将免去其兼职副主席职务。

苏木镇妇联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心工作任务,研究确定妇女工作的重点,指导各级妇联组织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妇联职责,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对妇女工作进行指导。

二、调查研究妇女和儿童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和上级妇联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推动牧区妇女的“双学双比”活动及城镇妇女的“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开展妇联组织的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表彰各行各业先进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五、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为妇女儿童服务。

七、建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大团结。

八、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苏木镇妇联主席职责任务

一、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下,负责基层妇女组织的建设工作。

二、经常深入基层,参与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妇联传递妇女、儿童及家庭方面的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研究制定妇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四、负责抓好本部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本部门的业务素质。

五、定期组织、动员辖区妇女积极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活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安排好“三八”妇女节、“母亲节”、“六一”儿童节等活动。

七、做好本辖区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典型的搜集推荐工作;每月上报活动信息不低于2篇,每年上报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八、负责向旗妇联汇报,沟通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基层妇联工作开展。

九、完成上级妇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苏木镇妇联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一、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工作档案完善,台账资料清楚。

二、开展牧区妇女“双学双比”及“算账理财 节约致富”活动,切实帮助牧区妇女实现增收致富。

三、建立健全各类志愿者队伍,有巾帼志愿者人员名册、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巾帼志愿者服务活动。

四、开展庆“三八”活动,充分利用“妇女之家”,大力宣传各类先进妇女典型,组织妇女学习新技术、新技能,加强对苏木镇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继续深入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好家风 好家训”巡讲活动。

六、落实信访接待制度,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做到小事不出苏木镇,大事不出旗,信访接待处理率达100%。

七、继续关爱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多措并举帮扶受援妇女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关心儿童健康成长,做好单亲、残疾、贫困、孤儿的关爱及统计工作,做好妇女“两癌”筛查工作。

八、及时快捷上报活动信息及图片,每个月上报信息不少于3条。

九、完成上级妇联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