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转发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的通
发布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
2017-08-03

关于转发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的通

发布日期:2017-08-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政务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履行好组织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分类指导,切实承担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推进办事公开的职责。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机制、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审签部署机制、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政府网站管理及网站之间协同联动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机制等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要以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考评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权重不低于4%。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研究设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第三方评估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效果的评估,评估和调查结果纳入考核结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奖惩机制,对工作落实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17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201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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