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草原森林防火通告
来源
东乌旗政府办
日期
2017-08-08

草原森林防火通告

发布日期:2017-08-08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草原森林火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发草原森林防火通告如下: 

  一、全旗草原森林防火期为:春季3月15日—6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 

  二、全旗行政区域的一切草场和林区均为防火范围。 

  三、草原森林防火期内,进入重点防火区域的机动车辆和个人,自觉接受草原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教育,不得阻挠、妨碍执法人员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草原森林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进入重点防火区;严禁在草原森林区域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旗人民政府防火部门的批准进行生产性野外用火。违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引起草原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苏木、镇(场)要严密部署,做好瞭望、巡护和检查工作。对辖区内野外施工单位、矿山企业、网电、线路、运输车辆必须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各防火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的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草原森林火灾的义务。发现草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扑救。苏木、镇(场)对发生的火灾要按照报告制度上报,不得拖延。对不报、迟报、瞒报草原森林火灾或不及时组织扑救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防火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共同配合做好防扑火工作。对于举报有功、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举报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六、旗公安局、边防大队和森林公安积极配合,要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肇事者,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新闻媒体和通信企业要加强对《草原法》、《森林法》、《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意识,推进依法治火、确保草原森林资源安全。 

  七、清明节期间,广大群众应摒弃陋习,文明祭祀,使用现代健康环保的祭祀方式寄托对亲人的哀思,避免因上坟烧纸而引发草原森林火灾。 

  八、东乌珠穆沁旗草原森林火警电话 :1 2 1 1 9      0479 - 32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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