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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机关
东乌旗政府办
日期
2017-08-07

关于《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7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对《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东政办发〔2016〕44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中第十四条家庭收入认定核算的第(四)项内容进行修改。即: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12)个月。

  二、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中第二十六条扣除家庭必须性支出的第(四)项内容进行修改。即:在校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每名大学生按8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三、废止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中的东乌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件1)和东乌旗劳动力系数扣减金额的计算办法(附件2)。今后,以《东乌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2017年)》、《东乌旗劳动力系数扣减金额的计算办法(2017年)》为准(具体附后)。

  附件:1.东乌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2017年)

  2.东乌旗劳动力系数扣减金额的计算办法(2017年)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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