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乌旗委组织部
东乌旗民政局
东党组发〔2018〕183号
关于印发《东乌旗社区干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
现将《东乌旗社区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乌旗委组织部 东乌旗民政局
2018年11月12日
东乌旗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干部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管理。
第三条 社区干部的管理在旗委组织部和旗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具体管理。
第二章 选拔与调整
第四条 社区干部以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集中选拔为主,对不称职、不胜任和违纪违法的及时进行调整。其中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分别报旗委组织部、旗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把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统筹协调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办事公道、群众公认条件作为政治标准。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选拔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居民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重视从社区能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伍军人等人员中选拔社区干部。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旗、苏木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回原籍参加换届选举。本社区暂时没有合适人选,以及需要加强领导力量的,可从旗直或苏木镇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社区党组织书记。
第七条 注重优化社区干部的结构配备,新进成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任职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且身体条件允许的,以及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旗、苏木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任职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社区“两委”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妇女成员,注重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个别任免,由苏木镇党委向旗委组织部汇报后,提出调整补缺方案,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任免。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个别选任或罢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社区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强社区干部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工作情况通报机制,每周定期研究日常工作事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报上级党委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主任请假报苏木镇主要领导审批。其它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的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同意后报苏木镇审批。社区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请病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旗有关规定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社区要定期公示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建立苏木镇领导与社区干部、社区干部与社区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社区干部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解决问题,推动发展。苏木镇下派联系领导经常与所联系社区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苏木镇党政主要领导、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每年至少与社区“两委”干部开展一次谈心谈话。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苏木镇党委建立社区干部的个人人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档案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简历(每三年填写一次简历)、学历、入党(团)资料、考察资料、鉴定材料、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与个人工作、生活、思想、学习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将社区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旗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旗层面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年至少轮训1次;苏木镇层面每年至少轮训2次。
第十五条 制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苏木镇党委根据《干部教育条例》和全旗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干部培训年度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干部培训全覆盖。
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
第十七条 社区换届结束后半年内,苏木镇要组织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任职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八条 社区干部任期期间实行考核评价制度,由苏木镇党委组织实施,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以政治思想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兼顾涉及社区干部各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全面、准确、客观掌握社区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德才表现。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座谈了解、实地走访、苏木镇下派干部评议、苏木镇党委评定等方式进行。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的事项等情况,要认真核实,及时了解清楚,作为评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社区干部连任、解任、奖惩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坚持创先争优,鼓励争先进位,对工作表现突出,党员、群众公认,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社区干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年初苏木镇党委要与社区干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目标,作为年度考核、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内调整的社区干部,于调整后1个月内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年内开展的重点工作,苏木镇党委视情况与有关社区干部签订工作责任书,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字〔2013〕3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社区干部的工资报酬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要认真落实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三务公开”、“三重一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接受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事务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和党群议事会等做法。
第二十五条 社区干部认真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不得在社区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得在社区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得在社区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得在社区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得妨碍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十六条 苏木镇党委要认真履行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因管理不严格导致党员群众对社区干部意见大、违规违纪违法的社区干部,由苏木镇党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苏木镇党委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苏木镇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